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浙安監管危化〔2012〕145號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省部屬企業: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令第40號)、《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令第40號,以下簡稱《規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城鎮燃氣、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倉儲經營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長輸管線)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辨識和確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措施。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六條 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等機構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保證工作質量,并對所出具的報告、證明負責。
第七條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實施細則,對本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指導、監督全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對一級重大危險源以及中央在浙和省部屬的大型企業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維護與管理重大危險源監管信息系統和省級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定期分析、評估重大危險源安全信息,制定相關工作制度、辦法和監管措施。
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指導、監督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對一、二級重大危險源以及中央在浙和省部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送重大危險源檔案資料及有關信息。
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指導、監管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單位依法開展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危險源備案、核銷等工作,負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信息的更新與管理,依法開展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送重大危險源檔案資料及有關信息。
第二章 辨識與評估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和本實施細則,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對辨識結果負責。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的存在數量應按下列規定辨識:
(一)對于儲存區域,危險化學品的存在數量應當是儲罐或倉庫的設計允許最大儲存量。
(二)對于生產場所,危險化學品的存在數量應當是生產達到設計最大負荷時的最大量。
(三)對于管道項目,危險化學品的存在數量應當是發生事故后管道所能泄露出的危險化學品最大量。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過程中,應當嚴格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辨識結果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辨識的依據;
(二)辨識單元范圍;
(三)辨識單元內危險化學品名稱及其臨界量;
(四)確定危險化學品存在數量的說明;
(五)辨識的計算過程及結論。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確定本單位沒有重大危險源的,應將辨識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危險化學品單位自行組織安全評估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評估工作,并對安全評估報告進行簽章發布;
(二)安全評估技術負責人應具備安全評價師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三)安全評估人員由安全、機械、電氣、化工工藝、儀表自動化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并應具有相應的中高級職稱。
第十三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見本實施細則附件1。
第十四條 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一)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三章 登記建檔、備案和核銷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
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重大危險源備案采用網上申報和紙質材料報送相結合的方式。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備案信息錄入重大危險源信息系統;同時,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報備的重大危險源資料進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書面備案意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告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申報單位修改、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每半年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備案信息進行確認,每年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并將確認情況和總結報告及時錄入重大危險源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下列信息變更情況: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
(三)單位地址;
(四)聯系方式;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并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出現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經過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請核銷。
申請核銷重大危險源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載明核銷理由的申請書;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核銷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銷并出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核銷告知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必要時,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季度開始后10日內將轄區內上季度備案、核銷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1月15號和7月15號前將前半年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核銷材料報送至省安全生產監管局。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四)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構成重大危險源項目,安全監控監測設備應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重大危險源應在本實施細則頒布實施后一年內安裝安全監控監測設備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保證安全監控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對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測數據、圖像進行保存備份,并保留6個月以上。
第三十條 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本實施細則附件2所列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
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第三十一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主要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牌和重大危險源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內容和形式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劇毒氣體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兩套以上(含本數)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救援人員易獲取處設置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資料箱,資料包括:
(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標注有危險化學品和應急救援物資分布、數量的廠區平面布置圖;
(三)防止事故擴大的工藝控制簡圖;
(四)廠區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急手冊。
第三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一)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對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及時修訂完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員,加強資料歸檔。
第四十一條 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省安全生產監管局。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對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監督檢查納入年度執法計劃,并按規定將監督檢查情況錄入“浙江省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系統”。
首次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檢查的,應包括《規定》第三十條所列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工業(化工)園區等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督促化工園區建立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平臺。
第四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規定》第三十五條或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已發文件與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 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略)
2.可容許風險標準(略)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文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