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92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已經2006年11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橋式起重機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的起重機械中的橋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檢測。
本規程適用的起重機,包括通用橋式起重機、電站橋式起重機、防爆橋式起重機、絕緣橋式起重機、冶金橋式起重機、架橋機、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電動葫蘆橋式起重機和防爆梁式起重機等。
第三條 本規程規定了起重機安全技術的基本要求,在中國境內生產、使用的起重機,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其中專門用于中國境外使用的起重機按照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機,不符合本規程要求時,相關單位應當將相關的研究、試驗等依據、數據、結果及其檢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組織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可進行試制、試用。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起重機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場所、[url=file:///D:/標準/起重機使用環境.doc]環境[/url](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條 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其額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規程外,還必須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機技術條件
鑄造起重機》相關要求。
以電動葫蘆作起升機構,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額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
(二)電動葫蘆的工作級別不小于M6級。
第七條 起重機制造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后,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制造活動。
起重機制造單位應當采用符合本規程要求的設計文件,并且對其制造的起重機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八條 起重機出廠時,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一)設計文件,至少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電氣和液壓系統原理圖;
(二)產品質量證明書(內容見第九條);
(三)安裝及其使用維護說明(內容見第十條);
(四)制造監督檢驗證書(實施監督檢驗的產品);
(五)整機型式試驗證明(復印件、按覆蓋原則提供)。
第九條 制造單位向用戶提供的產品質量證明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技術特性,包括主要參數、工作級別、主要結構形式、工作機構主要特性、適用工作環境、依據標準;
(三)主要受力結構件材料,包括材料標準、牌號、規格、制造單位、材料標志、制造日期,以及材料化學成分、材料力學性能;
(四)主要零部件,包括所配套的零部件的名稱、零部件號、型號規格、制造單位、制造日期、產品編號,以及外購件的合格證明;
(五)安全保護裝置,包括所配套的安全保護裝置的名稱、裝置號、型號規格、制造單位、制造日期、產品編號、外購件的合格證明,以及型式試驗報告或者型式試驗合格證;
(六)出廠檢驗報告,包括整機檢查、主要尺寸測量;
(七)銘牌實物復印件(如拓印件)。
以上(一)至(六)項的格式和相關內容見附件A。
第十條 制造單位向用戶提供的安裝及其使用維護說明,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體性能參數、用途及其對使用環境的要求;
(二)各機構和各系統的原理圖及其相應的說明;
(三)安裝說明及其要求;
(四)基礎荷載圖(起重機輪壓等);
(五)操作使用說明及其要求;
(六)維修保養說明及其要求;
(七)保管、運輸說明及其要求;
(八)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起重機出廠時,應當設置永久性的固定金屬銘牌。銘牌一般設置在司機室內,無司機室的應當設置在明顯部位。銘牌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和型號;
(二)設備代碼(編排內容見附件B);
(三)產品編號;
(四)制造許可證編號;
(五)額定起重量;
(六)工作速度(包括起升速度、大車運行速度、小車運行速度);
(七)跨度;
(八)起升高度;
(九)整機工作級別;
(十)防爆等級(防爆起重機);
(十一)制造單位名稱;
(十二)制造日期。
銘牌一般在右上角留有打監督檢驗鋼印的位置。
起重機出廠時,應該在主梁明顯部位標注起重機額定起重量,字體大小能使人在其地面看清。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安裝、改造、維修(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在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施工,并且對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向設備施工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告知內容包括單位名稱、許可證書號及其聯系方式、使用單位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施工項目、擬施工的起重機械及其基本參數、制造監督檢驗證書號(有要求時)、型式試驗證書號、施工地點、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證作業人員名單等。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基礎和軌道必須達到規定的要求,由使用單位組織驗收,并且提供驗收合格證明。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對有關質量和尺寸進行檢查,進行記錄。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技術方案、施工圖樣;
(二)相關的材料質量證明書;
(三)施工質量檢驗記錄;
(四)施工工程的設計計算資料;
(五)施工監督檢驗證明(實施施工監督檢驗的起重機)。
其中(一)、(二)、(四)項與使用有關的技術資料(包括隱蔽工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等),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驗收后30日內移交給使用單位,并且出具施工質量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起重機應當在設計規定的工況和環境中使用,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的選型和使用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起重機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本規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并且存檔保存。
第十九條 起重機制造、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將制造、施工的數據輸入特種設備設備數據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從事起重機制造、施工的作業人員,包括安裝、維修人員、主要受力結構件的焊接人員、無損檢測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無損檢測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工作。
起重機的安全管理人員及其操作人員(司機、司索、指揮),也應當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操作工作。
第三章 材料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主要受力構件材料選用,應當考慮起重機的使用環境和使用工況,材料的力學性能不低于GB/T700-2006《碳素結構鋼》中的Q235-B或者GB/T1591-1994《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中的Q345B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中的鑄件與鍛件應當符合GB/T9439-1988《灰鑄鐵件》、GB/T1348-1988《球墨鑄鐵件》、GB/T14408-1993《一般工程與結構用低合金鑄鋼件》、GB/T11352-1989《一般工程用鑄造碳鋼件》等相應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焊條應當符合GB/T5117-1995《碳鋼焊條》、GB/T5118-1995《低合金鋼焊條》、GB/T 983-1995《不銹鋼焊條》的要求。焊絲應當符合YB/T5092-2005《焊接用不銹鋼絲》、GB/T8110-1995《氣體保護電弧焊用碳鋼,低合金鋼焊絲》、GB/T10045-2001《碳鋼藥芯焊絲》、GB/T14957-1994《熔化焊用鋼絲》的要求。焊劑應當符合GB/T5293-1999《埋弧焊用碳鋼焊絲和焊劑》、GB/T12470-2003《埋弧焊用低合金鋼焊絲和焊劑》等相應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螺栓連接的常用材料應當符合GB/T3098.1~GB/T3098.20-2000《緊固件機械性能》等相應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其機械性能和螺栓、螺母與墊圈的使用組合以及材料應當滿足使用要求,并且符合GB/T1228-2006《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GB/T1229-2006《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螺母》、GB/T1230-2006《鋼結構用高強度墊圈》、GB/T1231-2006《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大六角螺母、墊圈技術條件》等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防爆起重機的防爆級別為ⅡC級時,車輪踏面及其輪緣部分應當采用不因撞擊、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銅合金或者其他材料制造。
第二十七條 防爆起重機電纜滑車的滾輪以及限位開關上的碰輪,應當采用青銅、黃銅或者表面電阻不大于109Ω的工程塑料;防爆級別為ⅡC級時,電纜滑車的牽引線應當采用不銹鋼鋼絲繩。
第二十八條 絕緣起重機中所采用的絕緣材料,其性能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鋁電解多功能機組(屬冶金橋式起重機)中對材料(含絕緣材料和防磁材料)的選用應當符合YS/T7-1991《鋁電解多功能機組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 制造、施工過程中,出現材料代用的情況時,代用材料的性能應當不低于原設計的規定。
第三十條 制造、施工單位必須保證選用的材料具有相應的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者加蓋材料供應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原件有效復印件),并且建立材料入庫驗收、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金屬結構
第三十一條 起重機的金屬結構應當具有滿足安全使用的強度、剛性和穩定性,一般應當符合GB/T 3811-1983《起重機設計規范》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起重機結構設計必須考慮到制造、運輸、安裝和維護保養、檢查等的方便和可能性。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其結構必須避免積水。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主梁、端梁、小車架、吊具橫梁等主要受力結構件的母材厚度的選擇,應當根據起重機的實際工作環境,考慮結構腐蝕和使用年限的影響。
第三十四條 起重機主梁失去整體穩定性時,不允許再修復,應當予以報廢。
第三十五條 起重機主梁、端梁、小車架、吊具橫梁等主要受力結構件發生明顯腐蝕時,應當進行檢查、測量和計算。當核算出的承載能力不能達到額定承載能力時,應當進行維修使其達到使用要求,或者進行改造降低額定起重量,否則應當予以報廢。
降低額定起重量時,應當增加改造銘牌和更改起重量標志。
第三十六條 起重機主梁、端梁、小車架、吊具橫梁等主要受力結構件產生裂紋時,起重機應當停止使用,只有對裂紋的影響和采取阻止裂紋繼續擴展的措施進行安全評價確認可以使用,或者更換有裂紋的結構件后,方可繼續使用,否則應當予以報廢。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主梁、端梁、小車架等主要受力結構件因產生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安全運行時,如果不能修復,應當予以報廢。
第三十八條 起重機結構件需要焊接修理時,所用的焊接材料應當符合原結構件的焊接要求,焊接質量應當得到保證。
第三十九條 起重機司機室設計、制造應當符合GB/T20303.1-2006《起重機司機室第1部分:總則》、GB/T20303.5-2006《起重機司機室 第5部分:橋式和門式起重機》的有關要求。
第五章 主要零部件
第四十條 吊鉤應當設置防止吊重意外脫鉤的閉鎖裝置,嚴禁使用鑄造吊鉤。
第四十一條 吊鉤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應當予以報廢:
(一)裂紋;
(二)危險斷面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
(三)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四)扭轉變形超過10°;
(五)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時。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襯套應當予以報廢;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心軸應當報廢。吊鉤的缺陷不得焊補。
第四十二條 鋼絲繩應當符合GB/T 8918-2006《重要用途鋼絲繩》和GB 6067-19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要求,鋼絲繩連接應當符合GB 6067的相應要求,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當符合GB/T 3811的要求。
吊運熔融或者熾熱金屬的鋼絲繩,應當采用石棉繩芯或者金屬股芯等耐高溫的重要用途鋼絲繩。
第四十三條 鋼絲繩的報廢應當符合GB 5972—2006《起重機械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卷筒上鋼絲繩繩端的固定裝置,應當具有防松或者自緊性能。多層纏繞的卷筒,端部應當具有凸緣,凸緣應當比最外層鋼絲繩的直徑高出2倍。
第四十五條 卷筒出現裂紋或者筒壁磨損達到原壁厚的20%時,應當予以報廢。
第四十六條 滑輪應當設置防止鋼絲繩脫出繩槽的裝置或結構?;啿蹜敼鉂嵠交坏糜袚p傷鋼絲繩的缺陷。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得使用鑄鐵滑輪。
第四十七條 滑輪產生裂紋、輪槽不均勻磨損達到3mm、輪槽壁厚磨損達到原壁厚的20%、因磨損使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到鋼絲繩直徑的50%或者存在其他損害鋼絲繩的缺陷時,應當予以報廢。
第四十八條 當車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予以報廢:
(一)影響性能的表面缺陷;
(二)輪緣厚度磨損達到原厚度的50%;
(三)輪緣厚度彎曲變形達到原厚度的20%;
(四)踏面厚度磨損達到原厚度的15%;
運行速度低于或者等于50m/min,車輪橢圓度達到1mm;運行速度高于50m/min,車輪橢圓度達到0.5mm時,也應當予以報廢。
第四十九條 傳動齒輪的報廢要求按照GB6067—1985的相關要求。
第五十條 特殊用途的橋式起重機的零部件還應滿足其相應標準的特殊要求。
第六章 電氣與控制
第五十一條 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含起升機構為電動葫蘆的),應當采用冶金起重專用電動機,在環境溫度超過40℃的場合,應當選用H級絕緣電動機。
第五十二條 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起升機構應當具有正反向接觸器故障保護功能,防止電動機失電而制動器仍然在通電,導致電動機失速造成重物墜落。
第五十三條 起重機所有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應當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電路導體與起重機結構之間的絕緣保護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電氣設備之間及其與起重機結構之間,應當有良好的絕緣性能,絕緣電阻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回路、控制電路、所有電氣設備的相間絕緣電阻和對地絕緣電阻不得小于1.0MΩ,有防爆要求時不小于1.5MΩ;
(二)絕緣起重機,有三道絕緣(吊鉤與滑輪、起升機構與小車架、小車架與大車),其每道絕緣在常溫狀態(20℃—25℃,相對濕度小于或者大于85%)下用1000V兆歐表測得的電阻值,不小于1MΩ;
(三)鋁電解多功能機組從吊具和機頭到大車至少設兩道絕緣,其絕緣總電阻必須大于1.0 MΩ,每個結點電阻值必須大于2.0 MΩ。
第五十五條 起重機的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傳動性能和控制性能準確可靠,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切斷電源安全停車。在安裝、維修、維護保養調整和使用過程中不得任意改變電路,以免安全裝置失效。
第五十六條 起重機應當由專用饋電線供電。起重機專用饋電線進線端應當設置總斷路器,總斷路器的出線端不應當與起重機無關的其他設備連接。
第五十七條 起重機應當設置短路及過流(過載)保護、過壓及失壓保護、零位保護、供電電源斷錯相保護等電氣保護裝置。
第五十八條 起重機上應當設置總線路接觸器,能夠分斷所有機構的動力回路或者控制回路。
第五十九條 使用懸掛式控制裝置時,起重機的控制回路電壓應當不超過50V安全電壓。所有操縱控制(緊急斷電開關除外)都應當是自復位的,能夠確保在無人操縱時,起重機處于停止狀態。
第六十條 起重機應當設置非自動復位的能切斷起重機總控制電源的應急斷電開關,其位置便于司機操作。
第六十一條 起重機的金屬結構以及所有電器設備的外殼、管槽、電纜金屬外皮和變壓器低壓側均應當具有可靠的接地。檢修時也應當保持接地良好。
第六十二條 控制器應當操作靈活,有合適的操作力,檔位應當定位可靠、清晰,零位手感良好,工作可靠。在每個控制裝置上,或者在其附近位置處,應當貼有文字標志或者符號以區別其功能,并且能夠清晰地表明所操縱實現的起重機的運動方向。
第六十三條 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應當采用遙控或者非跟隨式等遠離熱源的操縱方式,并且保證操縱人員的操作視野,設置操縱人員安全通道。
第六十四條 吊運熔融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在熱輻射強烈的地方,對電氣設備應當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十五條 防爆起重機電氣設備和元件的選用應當符合相應防爆級別的要求。
第六十六條 電磁起重機的起重電磁鐵應當由專用電路供電。電磁起重機工作時因失電,其吊運的物品墜落可能造成危害時,必須能夠保證電磁吸盤供電。